2024年10月2日,晁某某驾驭川LC***0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杨家花园方神往龙游路方向行进。09时43分许,当该车行进至龙游路西段车检中心外路段时,与其行进方向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杨某某相撞,形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端。
该起交通事端中,当事人晁某某驾驭机动车行为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未泊车让行,是形成此次事端的悉数原因,承当此次事端悉数职责。
2024年8月12日,陈某驾驭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乐山市高新区管委会方向沿进港大路往南新大路方向行进,10时48分许,当该车行进至进港大路与南新大路红绿灯十字路口右转时与其行进方向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宋某某相撞,形成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端。
该起交通事端中,当事人陈某未依照其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驭机动车,行为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经过入行横道,未泊车让行,是形成此次事端的悉数原因,承当悉数职责。
机动车行为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进;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应当泊车让行。机动车行为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途时,遇行人横过路途,应当躲避。
2️⃣“2”即距路口约20米处,近距离调查路口状况,发现有行人或非机动车横穿路途的,车速降至20公里以下;
1️⃣“1”即距路口10米处,再次调查承认路口状况,发现有行人或非机动车正在横穿路途的,自动礼让,车速降至10公里以下,随时做好泊车让行预备,有行人通行斑马线时,泊车礼让,禁止从行人身前抢行。